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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据悉,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执法检查是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半年多的时候开展的,也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三次执法检查,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实施情况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下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北京、山东等地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并详细制订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张德江委员长担任组长,王晨、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副委员长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柳斌杰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45人组成。
    4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分为五个小组,分别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
    报告称,这次执法检查在力度、深度和广度等方面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由委员长亲自担任组长并带队赴地方检查,由四位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执法检查后还要开展专题询问,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二是各执法检查组深入到乡镇食品监管机构以及最基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察暗访,采取了不打招呼随机检查、随机抽样送检等方式,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食品安全问题,体现了执法检查的深度;三是检查范围基本涵盖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以及近年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食品领域,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广度;四是突出了问题导向和边查边改,在执法检查中不仅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德江委员长还把信访、媒体上反映的十多件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监管的经验批给国务院和检查组,推动执法检查深入开展。
    报告认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法律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报告指出,2015年,食品抽样合格率为96.8%,比2014年提高2.1个百分点。2016年1月,国务院专题研究部署了“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既有标准的清理整合的同时,加快了新标准的制定公布。已制定公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有4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将公布,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584项,清理了413项农残检测方法标准。
    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2015年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6万批;对欧美等35个国家或地区的29种输华食品开展体系审查或回顾性审查;将204家进口食品违规企业列入风险预警通告;调查处理49批次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
    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364件;对涉嫌犯罪案件,与高检院联合督办13件,与公安部联合督办266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24.78万件,罚没款金额11.65亿元,责令停产停业9731户,吊销许可证235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79个,移送司法机关1618件。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公安部门共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万余名,成功侦破了涉及11个省份、案值高达3亿元的重庆“10.29”制售地沟油系列案件和涉及7个省份的上海“9.10”假冒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案等一大批跨区域、系列性大案要案。
    报告也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部分领域和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查处的一系列大要案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够;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较弱,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特别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工作较为滞后,极易造成安全漏洞;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多合一”的市场监管局有利于精简机构,但也在有些地方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种植养殖环节存在风险隐患,农药、兽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以及水土污染等因素,给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食品安全标准修订需要进一步加强,个别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提高,部分标准标龄较长,水平偏低;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硬件差、软件弱,个别地方存在基层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等“懒政”现象;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配合有待统筹协调。
    报告建议,接下来应当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强化法治约束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依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力度,加快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努力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整合资源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研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问题,继续完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认真总结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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